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进村调解,希望双方从法律效益、社会效益的方面综合考虑★★,各让一步,达成赔偿协议后共享水池★★★,但许某拒绝赔礼道歉和赔偿■■★◆,也拒绝共用水池,且拒不履行的态度坚决■■■★■,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前往现场,强制对水池进行了拆除。
11月22日下午■◆,由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少玲,县质安站工程师以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骨干共同组成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实地检查,就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质量标准以及后期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针对该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近日■★◆◆◆★,秭归法院民事庭法官到归州镇就一起柑农之间因争田地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到田间进行实地调查,并给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析法明理,作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纠纷在家门口被圆满化解★◆■◆■◆。
11月20日■◆◆,秭归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今年6月,被告王某的儿子不慎将原告冯某的儿子撞倒★★■,致其摔伤◆★■★◆。双方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庭审时,承办法官向二人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表示本案中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释法和调解之下★★◆,被告意识到了自己观念上的错误,向原告道歉。双方迅速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当庭给付了12500元赔偿款。
年关在即,秭归法院的全体法官、干警们已经提前进入了备战年关的工作状态。11月20日★◆■◆★■,承办法官在完成扶贫下乡入户走访工作后,分别前往水田坝乡的青蒿峪村、龙口村和归州镇周家湾村调查取证。
彭少玲强调,安全生产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的一项工作,我们必须扎牢安全责任意识★■◆★,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保证工程施工人员★★、我院干警人身安全及大楼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又快又好的完成工程作业任务。
董某与许某为同村村民,2018年10月,许某未经董某允许,私自在董某承包经营的山林中建造水池。2019年1月★◆◆■◆◆,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拆除所建水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许某十五日内拆除水池★★■,但许某一直未履行。